(2017)浙1004执2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源广合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治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源广合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谢治勇,院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2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源广合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西路桥大道559号汇鑫商务广场1幢2001-2006室。法定代表人金广。被执行人谢治勇,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院双双,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4民初20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32820.23元及息、律师代理费2500元、诉讼费370元和执行费用4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6月2日,本院以(2017)浙1004执20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治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治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