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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多再与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多再,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732号申请人:杨多再,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先锋村大托镇政府办公楼东单元四楼。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多再与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多再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云海湾小区第xx栋xx号房屋,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0000元,如存款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权利。申请人杨多再以其自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48号金碧文华xx栋xx号房屋(权证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多再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云海湾小区第xx栋xx号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冻结银行存款的数额过高,本院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财产:申请人杨多再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348号金碧文华xx栋xx号房屋(权证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云海湾小区第xx栋xx号房屋;三、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权利。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案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杨多再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