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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芳与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芳,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异2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何芳,女,48岁,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沙岗村双井路。负责人:卢怀琳,该幼儿园园长。本院在执行原告何芳与被告盱眙县育蕾艺术幼儿园、卢怀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芳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该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何芳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何芳撤回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德平审 判 员  樊 明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