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艳华徐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华,徐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087号原告孙艳华、女,汉族、52岁,现住双辽嘉宇馨苑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华、女,汉族、58岁,现住双辽市辽北街西化委。被告徐秀琴,女,55岁,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天虹小区原告孙艳华与被告徐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艳华撤回告诉。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