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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刑初389号自诉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1日,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人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7月15日,住河南省淅川县。自诉人杨某诉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某与被告人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杨某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人杨某撤回对被告人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俊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元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