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迟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5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迟某,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常州路.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孙朋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4月1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迟某醉酒后驾驶鲁U×××××号轿车,沿平度市古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琥路与天津路路口北处,因驾驶车辆驶入对行车道,与方建英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案发时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7mg/100ml。到案后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迟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迟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