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方城关与王宏冶、李冬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城关,王宏冶,李冬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065号原告:方城关,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安徽省桐城市,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前,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张明,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冶,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李冬辉,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原告方城关与被告王宏冶、李冬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方城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关诉被告王宏冶、李冬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城关请求被告王宏冶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27583.63元,因原告方城关与被告王宏冶达成调解意见,且赔偿款已当庭履行,故原告方城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城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方城关负担。审判员 赵海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兴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