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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永峰、毕连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峰,毕连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峰,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生,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毕连停,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住遵化市。张永峰申请毕连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民初154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永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1民初18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