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永峰、毕连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峰,毕连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峰,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生,住涿鹿县。被执行人毕连停,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生,住遵化市。张永峰申请毕连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民初154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永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1民初18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