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3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平昌高品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周永翔、肖天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高品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永翔,肖天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101号原告平昌高品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心碧被告周永翔被告肖天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高品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永翔、肖天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昌高品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永翔、肖天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高品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00元,由原告平昌高品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大凯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冉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