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冬晋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石浦支行、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冬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石浦支行,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6号原告:葛冬晋,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现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石浦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金山路**号。代表人:郑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号*号楼中海大厦***户。法定代表人:夏显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葛冬晋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石浦支行、青岛鲁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冬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冬晋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 瑛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