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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夏燕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夏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5刑初7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夏燕,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宁波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浙江省象山中学教师,住浙江省象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5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建民,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诉刑诉[2016]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夏燕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1月6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2017年2月4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2017年5月4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2017年6月2日,象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夏燕及其辩护人陈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邵夏燕系象山中学教师。2009年起,被告人邵夏燕因投资需要以向同事借款、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等方式筹集资金。2013年3月,被告人邵夏燕因无力偿还所借本金及利息,将其与丈夫林益共有的唯一的房产(丹西街道油车支巷5号2层)及轿车抵押给林某3等同事,在家庭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情况下,答应每半年归还人民币10万元的本金。至2013年6月,被告人邵夏燕家庭债务累计达人民币300万元。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邵夏燕在身负巨债、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的情况下,以还贷、资金周转等理由,同时承诺短期内归还,先后向学生家长黎某2、沈某1、陈某8、叶某、舒某、章某2、王某3、王某4、陈某9、蒋某、陈某10、罗某分别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5万元,以及向其所认识的美容店员工周某借款人民币0.5万元,上述被害人信以为真,共将人民币60.5万元借给被告人邵夏燕。后上述被害人多次向被告人邵夏燕催讨,被告人邵夏燕以各种理由拖延。2015年3月,被告人邵夏燕逃匿至上海,直至2016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夏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夏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邵夏燕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邵夏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邵夏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邵夏燕在浙江省象山中学工作。2009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邵夏燕先后以一分半至两分半不等的月息向其同事林某3、何某2、朱某、俞某、沈某2、陈某4等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2010年6月,被告人邵夏燕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贷款人民币70万元用于购买象山县丹西街道油车支巷5号2层的房屋。2013年2月,被告人邵夏燕已负债人民币220余万元。2013年3月,被告人邵夏燕因无力支付其向林某3、何某2、朱某、俞某、沈某2、陈某4等人的借款利息,被告人邵夏燕遂将其与丈夫林益所共有的象山县丹西街道油车支巷5号2层的唯一房产抵押给林某3、沈某2、陈某4等人,将登记在其丈夫林某2名下的唯一家庭汽车抵押给陈某4(已转户),并答应每半年归还林某3、何某2、朱某、俞某、沈某2、陈某4等人人民币10万元。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邵夏燕在身负债务,无财产可供偿还,且在家庭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每月需要归还人民币3万余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仍先后向其学生家长黎某2、沈志勇、陈某8、叶琴华、舒爱云、章某2、王某3、王某4、陈某9、蒋文萍、陈某10、罗丽及象山县丹东街道文韵路28号金兰女子养生会所的员工周某等人谎称需要归还贷款、做生意,并承诺半个月至一个月内予以归还,而以借款方式向黎某2、沈某1、陈某8、叶某、舒某、章某2、王某3、王某4、陈某9、蒋某、陈某10、罗某、周某等人骗取人民币60.5万元。具体如下:1.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邵夏燕向黎某2谎称需要归还贷款,要求向黎某2借款,并承诺短期内予以归还,黎某2信以为真,遂先后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71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5万元。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邵夏燕收到黎某2的第一笔人民币5万元的汇款后,分两次向账号为63×××01(支付宝快捷支付)支付人民币3.07万元、向陈某6的账号汇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邵夏燕收到黎某2的第二笔人民币5万元的汇款后,又分三次向账号为63×××01(支付宝快捷支付)支付人民币0.057万元。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邵夏燕向何某1的账号汇款人民币5万元、向陈某7的账号汇款人民币0.34万元、向林某3的账号汇款人民币0.224万元、向账号为63×××01(支付宝快捷支付)支付人民币0.15万元。2.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邵夏燕向沈某1谎称需要借钱做生意,要求向沈某1借款,并承诺短期内予以归还,沈某1信以为真,沈某1遂让其妻子牟英姿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1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3万元。3.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邵夏燕向陈某8谎称需要归还宁波银行白领通贷款,要求向陈某8借款,并承诺短期内予以归还,陈某8信以为真,遂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1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邵夏燕收到上述人民币10万元的汇款后,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15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万元,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67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万元、分别向施某的账号汇款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4万元。4.2014年10月,被告人邵夏燕向叶某谎称需要归还贷款,要求向叶某借款,叶某信以为真,2014年10月31日,叶某遂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1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邵夏燕收到上述人民币5万元的汇款后,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15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万元,先后两次向账号为62×××10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2万元。5.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邵夏燕向舒某谎称需要归还贷款,要求向舒某借款,并承诺短期内予以归还,舒某信以为真,遂交给被告人邵夏燕人民币2万元。6.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邵夏燕向章某2谎称需要归还贷款,要求向章某2借款,并承诺短期内予以归还,章某2信以为真,遂交给被告人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邵夏燕归还章某2人民币4万元。7.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邵夏燕向周某谎称需要归还贷款,要求向周某借款,并承诺短期内予以归还,周某信以为真,遂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卡号为62×××78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0.5万元。8.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邵夏燕向王某3谎称需要归还宁波银行白领通贷款,要求向王某3借款,并承诺短期内予以归还,王某3信以为真,遂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78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邵夏燕收到上述人民币10万元的汇款后,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67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0.35万元,通过账号为12×××77的账户分两次分别消费人民币0.5万元、0.37万元,向账号为62×××42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万元、1.02万元,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1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万元,跨行汇款人民币1.4万元、0.6万元、通过POS交易消费人民币0.5万元、0.5万元、0.157万元、0.5万元、0.37万元。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邵夏燕分两次通过ATM机分别取款人民币0.2万元、0.29万元,向陈某5的账号汇款人民币1万元,消费人民币0.2万元的事实。9.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邵夏燕向王某4谎称需要归还贷款,要求向王某4借款,并承诺短期内予以归还,王某4信以为真,2014年12月2日,王某4遂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48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10.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邵夏燕向陈某9谎称需要归还贷款,要求向陈某9借款,并承诺短期内予以归还,陈某9信以为真,遂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78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万元。11.2015年1月4日,被告人邵夏燕向蒋某谎称需要归还贷款,要求向蒋某借款,并承诺短期内予以归还,蒋某信以为真,蒋某遂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48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12.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邵夏燕向陈某10谎称需要归还贷款,要求向陈某10借款,并承诺短期内予以归还,陈某10信以为真,遂于2015年1月16日交给被告人邵夏燕人民币2万元。13.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邵夏燕向罗某谎称需要归还贷款,要求向罗某借款,并承诺短期内予以归还,罗某信以为真,遂于2015年1月19日交给被告人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2015年3月,被告人邵夏燕将其手机停机,并逃匿至上海市。被告人邵夏燕骗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归还其向陈某6、何某1、陈某7、施某、陈某5等人的借款及其他债务,以及支付借款利息等。被告人邵夏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黎某2的陈述,证实了2013年6月19日,她儿子在象山中学的英语老师邵夏燕联系她,问她借人民币5万元用于归还贷款,并答应她三四天后归还,她就同意了。邵夏燕当时提出要打借条给她,她说就调几天,不用打借条。后她丈夫鲍某就给邵夏燕的卡号为62×××71的账户内转账人民币5万元。钱汇完后,邵夏燕又联系她,让她再借人民币5万元,她就又给邵夏燕的62×××71的账户内转账人民币5万元。后邵夏燕没有还钱,她就向邵夏燕催讨,邵夏燕就以贷款没办出来等理由一直拖延,后来她听说邵夏燕跑掉了的事实。2.汇款凭证,证实了2013年6月19日,黎某2的丈夫鲍某向邵夏燕的卡号为62×××71的宁波银行账户内共计转账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3.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了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邵夏燕收到黎某2的第一笔人民币5万元的汇款后,分两次向账号为63×××01(支付宝快捷支付)支付人民币3.07万元、向陈某6的账号汇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邵夏燕收到黎某2的第二笔人民币5万元的汇款后,又分三次向账号为63×××01(支付宝快捷支付)支付人民币0.057万元。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邵夏燕向何某1的账号汇款人民币5万元、向陈某7的账号汇款人民币0.34万元、向林某3的账号汇款人民币0.224万元、向账号为63×××01(支付宝快捷支付)支付人民币0.15万元的事实。4.被害人沈某1的陈述,证实了2013年12月27日,他儿子在象山中学的班主任邵夏燕联系他,邵夏燕说要做生意,问他借钱,到2014年元旦的时候会还他钱,他就让他妻子牟英姿给邵夏燕设立在宁波银行的卡号为62×××1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3万元。后他问邵夏燕要钱,但邵夏燕一直拖延,没有还他钱的事实。5.被害人陈某8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10月16日,她儿子在象山中学的英语老师兼班主任邵夏燕联系她,邵夏燕说她宁波银行白领通授信到期,问她借钱,借半个月到一个月时间,她就给邵夏燕设立在宁波银行的卡号为62×××1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0万元。后来邵夏燕说她老公贷款贷不出来,也没有还她钱的事实。6.账户交易明细清单,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邵夏燕收到陈某8人民币10万元的汇款后,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15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万元,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67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万元、分别向施某的账号汇款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4万元。7.客户业务回单,证实了2014年10月16日,陈某8向邵夏燕设立在宁波银行的卡号为62×××1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8.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10月份的时候,她女儿在象山中学的英语老师邵夏燕联系她,邵夏燕说要还贷款,问她借钱,2014年10月31日,她就给邵夏燕设立在宁波银行的卡号为62×××1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后邵夏燕一直推拖,没有还她钱的事实。9.个人转账凭证,证实了2014年10月31日,叶某向邵夏燕设立在宁波银行的卡号为62×××1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10.账户交易明细清单,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邵夏燕收到叶某的人民币5万元的汇款后,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15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万元,先后两次向账号为62×××10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11.被害人舒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11月4日,她女儿在象山中学的班主任邵夏燕联系她,邵夏燕说她宁波银行的白领通授信到期,问她借钱,借半个月到一个月时间,当天下午,她就把人民币2万元送到了象山中学门口交给了邵夏燕。后邵夏燕联系她说,贷款遇到了麻烦,过年前会还她钱,但邵夏燕没有还钱给她的事实。12.被害人章某2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11月5日,她女儿在象山中学的英语老师邵夏燕联系她,邵夏燕说她的银行贷款到期了,问她借人民币5万元,借半个月时间,她就取了人民币5万元给了邵夏燕,并写了一张借条。2015年1月19日,邵夏燕还给她人民币4万元,还欠她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13.借条,证实了2014年11月5日,章某2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14.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11月26日,象山中学的老师邵夏燕联系她,邵夏燕说要还贷款,向她借钱,借一个星期,她就转账人民币0.5万元到了邵夏燕的工商银行账户。后来邵夏燕说贷款办不出来,她打邵夏燕的手机,邵夏燕的手机关机的事实。15.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11月20日,她儿子在象山中学的班主任邵夏燕联系她,邵夏燕说要还宁波银行白领通,最多借十五天,问她借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1月28日,她就给邵夏燕设立在工商银行的卡号为62×××78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0万元。后她问邵夏燕要钱,邵夏燕说贷款手续办不下来,没有还她钱,后听说邵夏燕跑掉了的事实。16.汇款凭证,证实了2014年11月28日,王某3向邵夏燕设立在工商银行的卡号为62×××78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17.账户交易明细清单,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邵夏燕收到王某3的人民币10万元的汇款后,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67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0.35万元,通过账号为12×××77的账户分两次分别消费人民币0.5万元、0.37万元,向账号为62×××42的账户汇款人民币1万元、1.02万元,向被告人邵夏燕设立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的卡号为62×××19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万元,跨行汇款人民币1.4万元、0.6万元、通过POS交易消费人民币0.5万元、0.5万元、0.157万元、0.5万元、0.37万元。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邵夏燕分两次通过ATM机分别取款人民币0.2万元、0.29万元,向陈某5的账号汇款人民币1万元,消费人民币0.2万元的事实。18.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11月30日,她儿子在象山中学英语老师邵夏燕联系她,邵夏燕说她授信到期,需要人民币5万元周转,借半个月时间,她就答应邵夏燕。2014年12月2日,她就给邵夏燕设立在招商银行的卡号为62×××48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后她问邵夏燕要钱,邵夏说银行贷款办不下来,需要再等等。后来等开学后,她得知邵夏燕跑掉了的事实。19.业务回单,证实了2014年12月2日,王某4给邵夏燕设立在招商银行的卡号为62×××48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20.被害人陈某9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12月31日,她儿子在象山中学的英语老师邵夏燕联系她,邵夏燕说,需要人民币5万元还贷款,借半个月时间,后她和邵夏燕说好借给给邵夏燕人民币2万元,她就给邵夏燕设立在工商银行的卡号为62×××78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万元。后她问邵夏燕要钱,邵夏燕就拖着没有还她钱。开学后,她打邵夏燕的电话就打不通,也联系不上邵夏燕的事实。21.个人业务凭证,证实了2014年12月31日,陈某9给邵夏燕设立在工商银行的卡号为62×××78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22.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1月4日,她儿子在象山中学的英语老师邵夏燕联系她,邵夏燕说,贷款到期了,问她借人民币5万元,借半个月时间,她核实身份后,就给邵夏燕设立在招商银行的卡号为62×××48的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万元。后她问邵夏燕要钱,邵夏燕就以银行系统要升级等理由拖延。开学后,她发现邵夏燕请病假,手机关机的事实。23.借条,证实了2015年1月4日,蒋某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24.被害人陈某10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1月15日,她儿子在象山中学的英语老师邵夏燕联系她,邵夏燕说,授信到期,问她借人民币5万元,借半个月时间,她就答应邵夏燕了。2015年1月16日,她就把人民币2万元交给了邵夏燕。后来她问邵夏燕要钱,邵夏燕没钱还她,后邵夏燕就手机关机联系不上了的事实。25.借条,证实了2015年1月16日,陈某10借给邵夏燕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26.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1月17日,她女儿在象山中学的班主任邵夏燕老师联系她,邵夏燕说,需要她帮忙凑钱还贷款,问她借人民币5万元,借半个月时间。2015年1月19日,她给了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后邵夏燕联系她说,贷款贷不出。开学后,她女儿说邵夏燕跑掉了,邵夏燕的电话也联系不上的事实。27.借条,证实了2015年1月19日,罗某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28.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了邵夏燕的卡号为62×××78的账户内分别于2014年11月26日收到人民币0.5万元、2014年11月28日收到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2月31日收到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29.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了邵夏燕的卡号为62×××48的账户内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收到人民币5万元、2015年1月4日收到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30.宁波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了邵夏燕的卡号为62×××71的账户内于2013年6月19日先后收到鲍某的汇款人民币5万元、5万元;邵夏燕的卡号为62×××19的账户内分别于2013年12月27日收到牟英姿的汇款人民币3万元、2014年10月16日收到陈某8的汇款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0月31日收到叶某的汇款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31.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了他是象山中学的副校长,分管德育工作。邵夏燕于2004年8月进入象山中学工作,一直从事英语教学,邵夏燕的丈夫叫林某2,邵夏燕住在象山县丹西街道油车支巷,2015年3月2日开学后,请病假三天后就一直来没学校上课,邵夏燕的电话、微信、QQ也都联系不上。学校里有老师借钱给邵夏燕,但都没有拿回来的事实。32.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6月2日,她同事邵夏燕跟她说,要去做小本生意,问她借人民币5万元,她就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月利率两分半。2010年4月13日,她又借给邵夏燕人民币3万元,月利率一分半。2011年1月20日、2011年2月20日、2011年3月11日、2012年3月24日,邵夏燕跟她说生意做得很好,要扩大,她就又分别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万元,月利率分别都是两分。2012年7月25日,邵夏燕跟她说要买房子,她就借给邵夏燕人民币10万元,月利率两分。邵夏燕同时还向学校的其他老师借款。2013年3月,邵夏燕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都还不出了。她总共借给邵夏燕人民币43万元,邵夏燕还给她人民币5万元,还欠她人民币38万元的事实。33.借条,证实了2009年6月2日、2010年4月13日、2011年1月20日、2011年2月20日、2011年3月11日、2012年3月24日、2012年7月25日,林某3分别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10万元,月利率分别是两分半、一分半、两分、两分、两分、两分、两分的事实。34.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了2009年1月11日,她同事邵夏燕跟她说,要去做生意,问她借人民币5万元,她就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月利率两分。2009年10月11日,邵夏燕跟她说,生意要扩大,又问她借人民币5万元,她就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月利率两分。2013年2月8日,她又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2013年3月份,邵夏燕跟她们几个债权人说,自己的投资款被人卷跑了,钱还不出,后她们就只让邵夏燕归还本金。邵夏燕还给她人民币2万元,还欠她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35.借条,证实了2009年1月11日、2009年10月11日、2013年2月8日,何某2分别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3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8月9日,她在象山中学的同事邵夏燕联系她说,要向她借钱做生意,她就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月利率两分。2012年9月29日,邵夏燕又问她借钱,她就又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月利率两分。2013年3月份,邵夏燕跟她、林某3、何某2、陈某4、沈某2、俞某说,邵夏燕的投资款被人卷跑了,她们就只让邵夏燕归还本金。后邵夏燕还给她人民币1.5万元,还欠她人民币8.5万元的事实。37.借条,证实了2011年8月9日、2012年9月29日,朱某分别借给邵夏燕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5万元,月利率分别都是两分的事实。38.证人俞某的陈述,证实了2012年11月20日,她象山中学的同事邵夏燕跟她说,邵夏燕表妹要用钱,问她借钱,她就借给邵夏燕人民币10万元,月利率两分半。2013年2月20日,邵夏燕又问她借钱,她就又借给邵夏燕人民币10万元,月利率两分半。2013年3月份,邵夏燕跟她和其他老师说,邵夏燕的投资款被人卷跑了,她们就只让邵夏燕归还本金。邵夏燕还给她人民币3万元,还欠她人民币17万元的事实。39.借条,证实了2012年11月20日、2013年2月20日,俞某分别借给邵夏燕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10万元,月利率分别都是两分半的事实。40.证人沈某2的证言,证实了2011年11月5日,邵夏燕联系她说,要开汽车行,问她借人民币20万元,她就借了人民币15万元给邵夏燕,月利率一分半。2012年9月27日,她又借了人民币15万元给邵夏燕,月利率两分。她总共借给邵夏燕人民币30万元。后她需要用钱,就让邵夏燕还一部分钱,邵夏燕还给她人民币5万元,其中一张人民币15万元的借条就重新打过了,金额变成了人民币10万元。2013年3月份,邵夏燕跟她、林某3、何某2、陈某4、朱某俞某说,邵夏燕的投资款被人卷跑了,她们就只让邵夏燕归还本金。2013年3月,邵夏燕把在象山县丹西街道油车支巷5号201的房子二次抵押给她、林某3、陈某4三人。后邵夏燕又还给她人民币5万余元,还欠她人民币20余万元的事实。41.借条,证实了2011年11月5日、2012年9月27日,沈某2分别借给邵夏燕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10万元,月利率分别是一分半、两分的事实。42.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的时候,她象山中学的同事邵夏燕跟她说,要去投资,问她借钱,她就分好多次借给邵夏燕,至2012年12月11日,已累计借给邵夏燕人民币40万元,利息付至2013年1月就没有再付了,邵夏燕跟她说,邵夏燕借给别人的钱逃掉了,利息付不出,就没有付利息给她了。邵夏燕钱还不出,就把车子抵押给她。后邵夏燕还给她人民币15万元,还欠她人民币25万元。邵夏燕自2015年3月1日开始就没有来学校上课,邵夏燕的电话也联系不上的事实。43.借条,证实了2012年12月11日,陈某4借给邵夏燕人民币40万元,月利息为人民币1.15万元的事实。44.借款清单,证实了2016年7月26日,经被告人邵夏燕确认,其先后向黎某2、沈某1、陈某8、叶某、舒某、章某2、王某3、王某4、陈某9、蒋某、陈某10、罗某12名学生家长借款人民币64万元,其中归还章某2人民币4万元的事实。45.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了被告人邵夏燕与林某2于2013年5月22日登记结婚的事实。46.象山县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屋产权证,证实了被告人邵夏燕与林益对象山县丹西街道油车支巷5号2层的房屋按份共有的事实。47.房产贷款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邵夏燕于2010年6月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贷款人民币70万元用于购买象山县丹西街道油车支巷5号2层房产的事实。48.证明、象山县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证实了经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查询,邵夏燕及林某2名下无车辆信息;经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查询,邵夏燕及林益名下只有1套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油车支巷5号2层的房产且该房产已抵押给沈某2、林某3、陈某4等人的事实。49.通话记录详单,证实了被告人邵夏燕的135××××3619的手机号码于2015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23日无通话记录情况的事实。50.象山县教育局文件、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基本情况,证实了2015年12月29日,因邵夏燕长期擅自离开教育工作岗位,象山中学决定解除与邵夏燕聘用合同的事实。51.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表、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晋级审批表、工资表,证实了被告人邵夏燕年收入为人民币10万余元的事实。5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邵夏燕的身份情况的事实。53.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邵夏燕的到案情况的事实。54.被告人邵夏燕的供述,证实了2004年她进入象山中学工作,从事英语教学。2008年她和林某2结婚,期间她和林某2离婚过,之后她们又复婚。2009年上半年,她因故欠下人民币120余万元的债务及高额利息。为偿还上述债务及利息,她就从2009年开始陆续向林某3、何某2、朱某、俞某、沈某2、陈某4等同事借钱,问同事们借款人民币160余万元,借款都是有利息的,月息大都是两分利。为了支付同事们的借款利息,她又通过银行贷款、信用卡刷卡套现,在银行又欠下了人民币40余万元的债务。加上房子贷款的欠款人民币70万元,此时她已有人民币270余万元的债务。2013年3月,她实在受不了利滚利,就跟同事坦白,她欠同事的钱只还本金,利息不再支付。她和同事们约定,每半年归还人民币10万,并把她和她丈夫林某2的唯一房产抵押给林某3、陈某4等人,她又把将登记在其丈夫林某2名下的唯一家庭汽车抵押给陈某4偿还债务。2013年下半年,她又向宁波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40万元,利息为两分半到三分,用于归还之前向同事们的借款。而她当时的年收入是人民币10万余元(算上家教收入为人民币15万余元),她丈夫的年收入是人民币3万余元,但她需要每月支出人民币4万余元用于支付之前所欠债务的本金及利息。为偿还这些债务和利息,她就从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以还贷款、做生意等理由向黎某2、沈某1、陈某8、叶某、舒某、章某2、王某3、王某4、陈某9、蒋某、陈某10、罗某及她美容院的朋友周某借款共计人民币64.5万元,上述借款约定半个月到一个月内还款,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时她并没有向学生家长及周某告知自己已背负上述债务,以及向学生家长及周某隐瞒了以她当时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后来她归还章某2人民币4万元,还有共计人民币60.5万元没有归还,她向学生家长及周某借来的钱,用于归还之前所欠的债务及利息,归还同事的借款及信用卡欠款。2015年3月份的时候,她和她老公林某2一起去了上海,她为了归还信用卡欠款把自己的手机卖了,后来就一直没有使用过她原来的手机号码的事实。关于被告人邵夏燕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夏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邵夏燕的供述与证人黎某2、沈某1、陈某8、叶某、舒某、章某2、王某3、王某4、陈某9、蒋某、陈某10、罗某、林某3、何某2、朱某、俞某、沈某2、陈某4等人的证言、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客户业务回单、借款清单、证明、工资表、通话记录详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邵夏燕在向黎某2、沈某1、陈某8、叶某、舒某、章某2、王某3、王某4、陈某9、蒋某、陈某10、罗某借款时,并没有和黎某2、沈某1、陈某8、叶某、舒某、章某2、王某3、王某4、陈某9、蒋某、陈某10、罗某约定过借款利息,不存在以高利息为吸引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亦没有向黎某2、沈某1、陈某8、叶某、舒某、章某2、王某3、王某4、陈某9、蒋某、陈某10、罗某告知其已身负人民币220余万元的债务及利息,无财产可供偿还的经济状况,且在家庭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每月仍需归还人民币3万余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向黎某2、沈某1、陈某8、叶某、舒某、章某2、王某3、王某4、陈某9、蒋某、陈某10、罗某虚构了半个月至一个月内归还借款的事实,隐瞒了自身负债,无力归还借款的真相,且被告人邵夏燕获取上述资金后,并未用于归还其借款时所称的贷款项目,不久被告人邵夏燕就逃离象山,故被告人邵夏燕在获取上述资金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邵夏燕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被告人邵夏燕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夏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邵夏燕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夏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邵夏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夏燕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继续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夏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邵夏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5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审 判 长  赖 臣人民陪审员  费继军人民陪审员  胡全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翁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