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雪云与胡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云,胡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556号原告:陈雪云,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胡云珍,女,33岁,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云与被告胡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陈雪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陈雪云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雪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