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与王俊、王晓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俊,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王晓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黄山西路**号。负责人:闻峰,行长。原审被告:王晓莉,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诉人王俊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行黄山路支行”)、原审被告王晓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民初840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俊上诉称,上诉人与配偶长期分居,现住河南省,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双方在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第十九条第(1)项中明确约定“争议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约定。乙方即徽商行黄山路支行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徽商行黄山路支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王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