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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符亮与被执行人王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亮,王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符亮,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万宁市。被执行人:王力平,女,1969年6月1日出,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工作单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琼海分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符亮与被执行人王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逾期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430元,应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23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谚伟审判员  许道宁审判员  郭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陛燊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