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赖勇与张红、蔡从群、张映远、肖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勇,张红,蔡从群,张映远,肖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赖勇,男,生于1970年3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桂花街。被执行人:张红,男,生于1981年7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蔡从群,女,生于1986年3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映远,男,生于1950年9月,汉族,不识字,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肖桂花,女,生于1957年9月,汉族,不识字,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赖勇与张红、蔡从群、张映远、肖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