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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钱仁庆与常熟市大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仁庆,常熟市大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856号原告:钱仁庆,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常熟市大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王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龙,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仁庆诉被告常熟市大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大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仁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仁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斌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人民陪审员  李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菊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