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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晓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晓珍,王晓冬,王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镇标东路64-76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4560-3。法定代表人:王迪。被执行人:王晓珍,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湾区,被执行人:王晓冬,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王晓春,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珍、王晓冬、王晓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龙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万元及利息损失,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晓珍、王晓冬、王晓春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晓珍主动履行借款本金5万元整。现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华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与被执行人王晓珍、王晓冬、王晓春就剩余债权45万元进行协商,于2017年5月19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晓珍、王晓冬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现双方自愿对该笔借款折为20万元。由被执行人保证自2017年9月份起,于每季度底前偿还1.67万元,分12期。二、被执行人王晓珍、王晓冬按以上规定时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请求。如被执行人仍是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书的规定扣除已偿还部分按原法律文书规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三、被执行人如有财产被法院拍卖或拆迁,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余下未偿还的借款一并视为到期,并有权参与分配。四、被执行人王晓春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法院受理费、执行费均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87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中代审判员 林大为代审判员 张清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季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