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和远与重庆益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远,重庆益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王和远,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重庆益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海棠二支路19号6幢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7369386-4。法定代表人屈岗,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和远与重庆益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益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益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全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执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