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艳与谢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谢军德,米晓峰,谢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343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被执行人谢军德被执行人米晓峰被执行人谢旭阳本院在执行李艳与谢军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从2016年2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本金为5万元的利息;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三被告互付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90元,执行费1100。,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090元,执行费1100元,本案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雅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