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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908曹国求与吴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国求,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曹国求,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吴辉,男,195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曹国求与被执行人吴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苏0681民初第3490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44446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全家长期外出。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1民初第34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建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