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兰珍与李杰、周爱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珍,李杰,周爱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791号原告陈兰珍。委托代理人梅伯和,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杰。被告周爱好。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帮华,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珍诉被告李杰、周爱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兰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兰珍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珍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兰珍负担。审 判 长 柯旭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枝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