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泊头市友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刘晓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市友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刘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99号申请人;泊头市友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刘晓林,男,1990年7月生,汉族,住沧州市。本院在执行泊头市友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晓林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晓林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