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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月娥与汤月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娥,汤月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3562号原告:陈月娥,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媛媛,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汤月粦,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月娥与被告汤月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媛媛、被告汤月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月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汤月粦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月娥与汤月粦系亲戚关系。2010年、2011年前后,汤月粦因经营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先后向陈月娥借款50000元、50000元、20000元,以上共计借款本金1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每月55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当日,陈月娥分别将上述借款本金120000元依约如数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汤月粦,汤月粦出具三张借条。刚开始,汤月粦有依约支付利息,未偿还过借款本金。可自2012年8月1日起,汤月粦就未再支付过借款利息,也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直至2016年初,陈月娥通过多方打听找到汤月粦,为此双方对之前尚欠的借款本息进行结算确认,汤月粦在陈月娥的要求之下重写借条,换回旧借条,明确汤月粦仍尚欠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以月利率3%计算。汤月粦也口头承诺会在一两个月内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但仍未依约还款。为此陈月娥向法院起诉。汤月粦辩称:一、对陈月娥主张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其于2009年12月24日向陈月娥借款20000元,于2010年5月1日向陈月娥借款50000元,于2010年7月20日向陈月娥借款50000元。对借款120000元并不否认,但已偿还部分本金,其中以转账和现金方式合计还款82500元。二、双方是亲戚关系,对于三笔借款共计120000元,并未约定利息。三、之前陈月娥配偶莫国兴向法院起诉,系利用配偶身份提起虚假诉讼,意图通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经审理查明:2010年左右汤月粦分三次向陈月娥借款共计120000元。2012年8月1日,汤月粦向陈月娥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载明:“兹借到人民币120000元,利息每月按月利率3%计算”。汤月粦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在借条上注明“本人收到陈月娥人民币120000元”。之后汤月粦分文未偿,陈月娥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另查明,2011年11月1日,汤月粦支付陈月娥5500元。2011年12月1日,汤月粦支付陈月娥5500元。2012年2月11日,汤月粦支付陈月娥5500元。2012年3月5日,汤月粦支付陈月娥5500元。2012年4月11日,汤月粦支付陈月娥5500元。2012年5月25日,汤月粦支付陈月娥5500元。2012年6月10日,汤月粦支付陈月娥5500元。2012年8月1日,汤月粦支付陈月娥5500元。2012年8月13日,汤月粦支付陈月娥5500元,以上共计49500元。上述事实,有陈月娥提供的借条一份、汤月粦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一份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对于陈月娥提供的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仅能证明双方有就本案债务进行协商。本院认为:汤月粦分三次向陈月娥借款共计12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汤月粦提出其现金还款共计33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对于汤月粦通过银行转账还款共计49500元,符合民间借贷利息支付习惯,汤月粦认为系偿还本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结合双方之后结算时在借条中明确确认“兹借到人民币120000元”,故认定49500元系汤月粦支付的利息。另由于陈月娥未能举证证明本案三笔借款实际出借时间及双方实际口头约定利息的起算时间,根据汤月粦实际支付49500元的时间节点,据此确认双方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对于120000元债务有口头约定利息按每月5500元计算,但汤月粦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为17100元(49500元-120000元×年利率36%/12个月×9个月)应抵扣本金。即截至2012年7月31日,汤月粦尚欠陈月娥借款本金为102900元。双方于2012年8月1日之后,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已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现陈月娥仅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陈月娥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汤月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陈月娥借款本金102900元,并支付从2012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029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陈月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陈月娥负担50元、汤月粦负担25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丽玲(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帐户(开户行:龙岩农商银行登高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9090212020010000030565)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