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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松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84号罪犯陈松,男,别名江永松,1976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改造。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3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值星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获表扬6次。2017年7月27日缴纳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7年7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