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24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24刑初33号公诉机关长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于连河,辽宁于连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海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搭乘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小长山乡,当车行驶至小长山乡复兴村东大旺屯道边时,双方因支付车费一事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手持菜刀胁迫被害人徐某某交出身上200余元现金后,被害人徐某某有呼入电话,其接通电话后向对方求救,被告人谢某某遂将电话抢走挂断并扔至草丛中,被害人徐某某一直大声呼叫,被告人谢某某唯恐呼救,遂用菜刀砍被害人徐某某左前臂,被害人徐某某下车逃跑,被告人谢某某追赶后又朝其头部左右侧各砍一刀,被害人徐某某倒地仍继续呼救,被告人谢某某又朝其的双股部砍数刀,被告人谢某某见被害人徐某某躺在草地上没有动静,便驾驶被害人徐某某的出租车驶离了案发现场,后将出租车丢弃在小长山乡英杰村沙包屯一养殖场门前,搭乘出租车返回大长山岛镇。嗣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于案发当日找寻到被丢弃的出租车并返还给被害人徐某某。2017年4月28日,经长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全身多处开放性外伤、大量失血、引起休克(中度),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左前臂外伤致其桡神经断裂、正中神经及尺神经损伤,现左手五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对掌和握物,左手功能丧失累及达一手功能的36%以上,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四肢瘢痕累计长97.0厘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头部瘢痕累计长16.0厘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长海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抢劫罪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韩某、金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长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因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态度诚恳,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搭乘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小长山乡,当车行驶至小长山乡复兴村东大旺屯道边时,双方因支付车费一事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手持菜刀胁迫被害人徐某某交出身上200余元现金后,被害人徐某某有呼入电话,其接通电话后向对方求救,被告人谢某某遂将电话抢走挂断并扔至草丛中,被害人徐某某一直大声呼叫,被告人谢某某唯恐呼救,遂用菜刀砍被害人徐某某左前臂,被害人徐某某下车逃跑,被告人谢某某追赶后又朝其头部左右侧各砍一刀,被害人徐某某倒地仍继续呼救,被告人谢某某又朝其的双股部砍数刀,被告人谢某某见被害人徐某某躺在草地上没有动静,便驾驶被害人徐某某的出租车驶离了案发现场,后将出租车丢弃在小长山乡英杰村沙包屯一养殖场门前,搭乘出租车返回大长山岛镇。嗣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于案发当日找寻到被丢弃的出租车并返还给被害人徐某某。2017年4月28日,经长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全身多处开放性外伤、大量失血、引起休克(中度),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左前臂外伤致其桡神经断裂、正中神经及尺神经损伤,现左手五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对掌和握物,左手功能丧失累及达一手功能的36%以上,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四肢瘢痕累计长97.0厘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头部瘢痕累计长16.0厘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某放弃在本案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某从重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菜刀1把,证实:涉案菜刀系铁质菜刀,木柄且宽面的事实。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本案案情的简要情况及侦查人员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的经过。3、书证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31日请长海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谢某某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事实。4、书证通话记录,证实:号码为13500******的手机分别于2016年10月30日14时12分4秒、14时21分13秒主叫号码为13500******的手机的事实。6、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10月30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谢某某处依法扣押了现金人民币273元,并于2016年11月16日返还给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46元的事实。7、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主体适格及其在户籍所在地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9、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大)公(司)鉴(DNA)字[2016]268号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标记有“现场泥土路上的血迹”字样的物证袋内泥土表面红褐色斑迹、标记有“现场东侧草丛内血迹”字样的证物袋内草叶表面红褐色斑迹、标记有“现场泥土路上的血迹”字样的物证袋内石头表面红褐色斑迹、标记有“出租车驾驶室门及玻璃上内侧血迹”字样的物证袋内标签表面红褐色斑迹、标记有“出租车驾驶室后门梁上的血迹”字样的物证袋内棉签表面红褐色斑迹、标记有“驾驶座位靠背上的血迹”字样的物证袋内棉签表面红褐色斑迹、标记有“出租车方向盘上的擦拭拭子”字样的物证袋内棉签表面红褐色斑迹、标记有“菜刀上的血迹”字样的塑料袋菜刀刀刃上红褐色斑迹、标记有“黑色男士夹克衫上的褐色斑迹”字样的塑料袋内黑色夹克左前襟红褐色斑迹,均检出人血,与徐某某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2877×1019。10、鉴定意见(长)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7]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照片8张,证实:徐某某全身多处开放性外伤、大量失血,引起中度休克,损伤程度已经构成重伤二级,左前臂外伤致其挠神经断裂、正中神经及尺神经损伤,现左手五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对掌和握物,左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的36%以上,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四肢瘢痕累计长97厘米,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头部瘢痕累计长达16厘米,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长公(刑)勘[2016]129号,并出示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被告人谢某某弃车现场、洗手现场的地理位置及周边状况;现场血迹、出租车内血迹、谢某某作案时所穿上衣上血迹的情况;作案工具及被弃出租车、车钥匙的具体样式。同时证实,2016年11月1日8时20分,侦查人员押解被告人谢某某对其抢劫时出租车停靠位置、被害人徐某某被砍伤后遗弃位置、丢弃作案工具、出租车钥匙、上衣的位置、购买菜刀商店的位置及被抢出租车的指认情况。1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乙分别于2016年10月30日14时12分、14时21分拨打被害人徐某某的电话,在电话中得知徐某某在小长山乡丁家坟被人用刀捅了之后,证人金某某打电话报警,到了事发地,金某某看见徐某某躺在草丛里,左胳膊出了很多血,右腿有三个很深的刀口,头面部都是血的事实。14、证人韩某的证言2份,证实: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证人家中告诉证人,其抢劫出租车并用刀砍了司机五刀,证人看见被告人谢某某双手是血,手里拿着一把车钥匙,之后被告人谢某某在证人家中洗完手后便驾驶所抢的出租车从证人家中离开及事后证人和王某甲报警的事实。1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份,证实: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证人回到家中看到被告人谢某某在洗手,手上有很多血,屋内的柜子上有一把车钥匙,谢某某告诉证人,其将出租车司机杀了,并抢了司机的钱和车,事后证人和韩某到小长山派出所报警及证人看到被抢的出租车是一辆新的,没有挂车牌、蓝道白底的出租车的事实。1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0日14时12分,证人用13500******的手机号码拨打被害人徐某某的手机号,拨通后徐某某在电话中称有人要用刀捅他,随后电话便被挂断;同日14时21分,证人再次拨通被害人徐某某的电话,徐某某称其在小长山乡丁家坟附件一小泥道上被人捅了好几刀,后证人与金某某乘坐出租车赶往事发地及金某某报警的事实。17、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曾在证人的商店购买了一把木柄的普通菜刀的事实。19、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笔录3份,证实: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乘坐被害人的出租车前往小长山乡房身村,当车行驶至小长山乡房身村丁家坟屯一道边时,两人因支付车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持刀劫取被害人2、300元现金后,为阻止被害人在接听电话中呼救,谢某某继而持刀朝被害人左胳膊砍了一刀,头部左右侧各砍了一刀,左腿砍了一刀,右腿砍了数刀,后被告人谢某某见被害人没有动静,便驾驶出租车逃离现场的事实。20、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笔录4份,证实: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谢某某搭乘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小长山乡,当车行驶至小长山乡房身村山路时,两人因支付车费一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谢某某手持菜刀劫得徐某某财物后,为阻止徐某某大声喊叫及电话求救行为,朝徐某某手腕部、头部、腿部及脚部连砍数刀,后见徐某某没有动静,谢某某驾驶徐某某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出租车丢弃于小长山乡海带湾路附近的一处厂房院里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长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并返还人民币273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抢劫致人重伤,依法从重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谢某某因自愿认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黄 荣审判员 胡 銮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伊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