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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特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汝远、王为云等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汝远,王为云,王为琴,王为庆,王俊,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特334号申请人:王汝远,男,192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王为云,女,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王为琴,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人:王为庆,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四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系申请人王汝远儿子。申请人:王俊,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锦花,女。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汝远、王为云、王为琴、王为庆、王俊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7月20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汝远、王为云、王为琴、王为庆、王俊补偿款人民币200,000元;二、申请人双方均确认就本纠纷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汝远、王为云、王为琴、王为庆、王俊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20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蓉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