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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843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韩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告杨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高欣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法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