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843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韩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原告杨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高欣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法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