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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应志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应志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31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63921783T。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广场中路38号负一层。负责人:胡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志力,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为与被告应志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缴费义务、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辛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