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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9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9663号原告: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365号。法定代表人:胡照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亮,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璨,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道洪,总经理。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