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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慧旦、郑豪勇、刘陶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陶然,薛慧旦,郑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187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陶然(绰号扁Q),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儋州市,租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薛慧旦,女,1994年10月27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庭住址儋州市,租住儋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豪勇,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专科文化,在校学生,家庭住址儋州市,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慧旦、郑豪勇、刘陶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琼900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薛慧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郑豪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刘陶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陶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陶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陶然、原审被告人薛慧旦、郑豪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陶然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陶然撤回上诉。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心情审 判 员 李雪刚审 判 员 蒙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唐帅英书 记 员 李小燕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