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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某亮、施某翠、郝某景、赵某楠、赵某南与翟桂宾、崔晓芳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亮,施某翠,郝某景,赵某楠,赵某南,翟桂宾,崔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05号申请人赵某亮,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申请人施某翠,女,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母亲。申请人郝某景,女,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妻子。申请人赵某楠,男,201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长子。申请人赵某南,男,201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次子。两个未成年人赵某楠、赵某南法定代理人郝某景,基本情况同上,系两人母亲。被执行人翟桂宾,男,199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执行人崔晓芳,女,199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翟桂宾之妻。赵某亮、施某翠、郝某景、赵某楠、赵某南申请执行翟桂宾、崔晓芳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亮、施某翠、郝某景、赵某楠、赵某南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翟桂宾、崔晓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翟桂宾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67.5万元,责令崔晓芳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7.5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翟桂宾承担诉讼费10170元、崔晓芳承担诉讼费1130元,承担执行费1001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翟桂宾因此次事故被本院(2016)豫078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3日。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翟桂宾、崔晓芳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