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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殷仁梅与郑继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仁梅,郑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殷仁梅,女,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郑继忠,男,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殷仁梅与郑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继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继忠履行(2015)邮民初字第013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继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继忠银行账户存款705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继忠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