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殷仁梅与郑继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仁梅,郑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殷仁梅,女,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郑继忠,男,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殷仁梅与郑继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继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继忠履行(2015)邮民初字第013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继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继忠银行账户存款705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继忠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