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柏栋斌等79户与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栋斌,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柏栋斌,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吉星乡古井村。被执行人: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南津桥。法定代表人:唐振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柏栋斌等79户与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遂宁梨园支行桥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四川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