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尚俊与祥云县康裕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俊,祥云县康裕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897号原告:尚俊,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祥云县人,住祥云县。委托代理人张浙生,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代理。被告:祥云县康裕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得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俊诉被告祥云县康裕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祥云县康裕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俊撤回对被告祥云县康裕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元由原告尚俊负担。审判员 杨茂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