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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祝进兴、祝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进兴,祝国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72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二楼招行个贷中心。负责人:陈磊,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祝进兴,男,1974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申请人:祝国琴,女,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祝进兴、祝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赣0103财保12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祝进兴、祝国琴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岭口路299号香域商城32幢店面110室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祝进兴、祝国琴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岭口路299号香域商城32幢店面110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思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