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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红莉、高纪付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莉,高纪付,王国源,高辉,高思海,山东国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国之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国帅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582-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莉,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纪付,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国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思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国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北园路法定代表人高思海,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向城镇田村法定代表人高纪付,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国之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北园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国源,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国帅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向城镇田村法定代表人高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民终3537号民事裁定书,(2015)兰商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莉与被执行人高纪付、王国源、高辉、高思海、山东国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国之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国帅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纪付、王国源、高辉、高思海、山东国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国之源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国帅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明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