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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岑卫敏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卫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03号罪犯岑卫敏,男,1992年4月5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岑卫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岑卫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岑卫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9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卫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民事赔偿没有履行完毕,结合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五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四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卫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