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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曾丽琼与广州市福邑连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丽琼,广州市福邑连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482号原告:曾丽琼,女,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代理人:高雪,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福邑连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工业区迎春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胜祐。委托代理人:杨蜀,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晖,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丽琼诉被告广州市福邑连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丽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家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丽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