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74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冯某某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案件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冯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