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初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初15号之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4层。负责人:张巨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丽,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明,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新建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该公司职工。被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园A座六层。法定代表人:郭家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址:晋中市新华街199号。负责人:崔雪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生,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君,山西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被告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晋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30元,减半收取2130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8015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睿审 判 员 韩丽娜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艳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