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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390号原告陈某,男,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余某,女,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田裕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慧珍负担。审判员  郭晓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