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冬秀与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冬秀,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02民初998号原告:黄冬秀,女,1986年0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告:凌伟,男,28岁,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原告黄冬秀与被告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0日立案。原告黄冬秀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黄冬秀申请撤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冬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冬秀负担。审判员 覃东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龙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