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赖镜飞、吴海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镜飞,吴海洲,吴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赖镜飞,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吴海��,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吴桂平,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赖镜飞与被执行人吴海洲、吴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吴海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申请执行人赖镜飞清偿欠款130000元;被执行人吴桂平对被执行人吴海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被执行人吴海洲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吴���洲名下有粤R×××××号小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小汽车档案,但去向不明暂无法扣押,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小汽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10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广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