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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宏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宏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207号原告: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阳县城西环路。法定代表人:马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武民,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奎,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农民。原告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宏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强亚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