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桂锋与谢洪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锋,谢洪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323号原告:刘桂锋,男,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被告:谢洪彦,男,汉族,农民,住佳木斯市。刘桂锋与谢洪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桂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桂锋负担。审 判 员 苏革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长军书 记 员 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