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邓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301号罪犯邓某,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江台法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邓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8月5日获得表扬;2017年2月7日获得表扬;获得嘉奖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明细显示其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约315元,结合该犯的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五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四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