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思玉与王思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玉,宋英顺,王思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初229号原告:王思玉,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宋英顺,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被告:王思新,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王思玉与宋英顺、王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王思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思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思玉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王思玉负担。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尚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