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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建武、宋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武,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罗建武,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宋波,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罗建武与被执行人宋波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波已履行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建武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