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3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南阳市丹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村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丹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姜村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336号原告南阳市丹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邹丹丹,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田新清,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姜村溪,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丹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村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起诉被告不当得利的理由已不存在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丹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南阳市丹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