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再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彤与北京国际饭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彤,北京国际饭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再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彤,男,1931年5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骏图(高彤之子),1958年4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军,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国际饭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彤与被上诉人北京国际饭店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2003)东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高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8月4日,作出(2003)二中民终字第54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二中民监字第0752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7876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5)年东民再初字第17947号民事裁定。高彤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骏图、赵学军,被上诉人北京国际饭店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与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分配权限及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能没有任何关系。北京国际饭店没有将离休工资全部计入离休费,导致我遭受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京国际饭店辩称,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二审予以维持。高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北京国际饭店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补发职务工资每月150元、工龄工资每月44元,判决以后纳入社保按月增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彤于1947年10月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在北京国际饭店任工会主席。北京国际饭店于1988年11月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该单位1998年前隶属国家旅游局,后归首旅集团。工资制度改革后,高彤原国家级别工资改为企业工资。高彤于1991年10月离休。1997年4月,北京国际饭店根据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关于将企业离休干部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经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局养老保险支付科审核高彤离休费无误后纳入社会统筹。一审法院认为,高彤与北京国际饭店诉争内容涉及的是企业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分配权限及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能问题,高彤应到相关部门解决、处理。据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5)年东民再初字第17947号民事裁定:驳回高彤的起诉。本院认为,高彤与北京国际饭店争议的是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是否应当计入离休工资的问题。高彤在办理离休手续之前北京国际饭店已经完成了改制,也进行了工资改革,原国家级别工资改为企业工资。企业对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具有一定的自主权。高彤的离休工资的结构、计算标准问题应由企业与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法院不宜处理。故,高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申小琦审判员 唐 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美玲 更多数据: